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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5 13:58


《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网上中介服务入驻、选取、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推行“一网选中介”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进一步提升网上中介超市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参考外省做法,我办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wfw@jiangxi.gov.cn。

2.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江西省政务服务办政务服务管理指导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编:330036。

3.在线反馈:请点击 《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意见征求专栏

(或直接访问网址:https://ganfutong.jiangxi.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5/jxswszjfwcsglbfyjzjbkcuc/index.html),在线填写并提交您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7日。


附件: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涉密项目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办为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进行具体分工。

第六条  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运行中的疑难问题;

(五)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的运营活动;

(六)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七)受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监督管理本地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的运营活动;

(三)研究、协调解决本地中介超市运行中的疑难问题。

(四)受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

第八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为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省级项目业主中介服务选取活动;

(二)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

(三)制定全省中介超市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四)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处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咨询和投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咨询和投诉;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本级项目业主中介服务选取活动;

(二)执行中介超市各项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四)处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咨询和投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咨询和投诉;

(五)组织开展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并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或授权、指导设区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已入驻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负责处理本行业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承诺、践诺、合同履约及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江西省定价目录》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备相应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或依法不需要资质(资格)但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三)具备与服务资质或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对省内外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开放。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签订入驻承诺书,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并接受评分管理,承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填报必要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已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原注册信息需变更的,应在中介超市提交变更申请,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承诺信息应当在入驻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中介超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入驻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一)入驻中介超市的申请材料,属恶意伪造的;

(二)公示期被举报,属换壳入驻的;

(三)存在其他应当实施失信惩戒行为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入驻申请。

项目业主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均价比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选取,所有已报价中介服务机构的报价平均值为竞价的合理底价,报价最接近合理底价且报价更低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如规定时限过后,出现2家以上相同报价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二)竞价选取。参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竞价时间内,按照采购信息确定的报价幅度进行出价,最低报价中选。如出现2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中介服务机构的,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择1家中介服务机构中选。

(三)择优选取。由系统通过综合评估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评分、响应方案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向项目业主推荐服务优、质量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可从推荐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随机或竞价等方式选取中选方。

(四)邀请直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业主可邀请3家(含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通过随机或竞价等方式选取中选方。

1.服务金额不高于2万元的服务项目;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实施的紧急采购、属于党委政府督办的紧急需求项目(需项目业主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招标代理项目;

4.非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直接选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业主可邀请1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项目选取。

1.连续两次发布以非直接选取、邀请直选的方式发布采购公告均因报名机构数量不足导致无法选取的;

2.资质要求不低于原采购公告要求的;

3.服务金额不高于原采购公告金额的。

(六)随机抽取。对服务金额固定或服务金额暂不进行评估与测算的服务项目,项目业主可采用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在发布采购公告时,应当填写项目名称、所需中介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资质要求、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必须内容,并明确选取方式,未明确相关内容的,不得发布采购公告。暂不确定服务金额的项目,应当写明金额计算方式。

项目业主选择竞价选取方式,应当结合项目成本价格、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区间。

除公示中选结果会影响中选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外,项目业主发布采购公告时应选择公示中选公告(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人员相关信息、服务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核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项目业主核对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信息证明可采用电子证照等方式提供。

项目业主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相关信息不实、资质要求不符、服务能力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等情况,需终止流程的,应当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时提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查属实后,可终止流程。

第二十五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在中介超市登记中选结果,并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项目业主在提交采购需求时选择公示中选公告(机构)的,登记中选结果后,系统同步公示中选公告(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服务金额不得高于中选结果确定的金额。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办理CA证书签订电子合同和开具电子发票。网上中介超市采购公告、中选公告、中选通知书、电子合同等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项目业主不得阻挠或拒绝接受。

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非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是否上传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五章  评分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基于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承诺书、履约情况等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评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满意度星级评价。满意度星级最高为10星。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评分,并作为入选优质中介机构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根据中介服务机构评分情况,建立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库,入选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将优先推荐至项目业主。

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库名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中介超市公示,并结合履约、星级评价、评分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列为轻微扣分行为,扣减相应的评分:

(一)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完成后,1个月内未在中介超市上传备案的;

(二)服务过程中被反映服务态度、时效、质量、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且查有实据的;

(三)其他应当记为轻微扣分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列为一般扣分行为,扣减相应的评分: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或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等个人信息未如实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入驻承诺的;

(八)1年内在中介超市存在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不及时在中介超市申请变更有关信息,影响项目对接或中介超市日常运营的;

(十)其他应当记为一般扣分行为的。

中介服务机构除存在前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外,经项目业主同意并开具谅解书,在同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备案后,可不列为一般扣分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列为严重扣分行为,并扣减相应评分,2年内不得入选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库: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八)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价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扣分行为累计达到3次;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十二)其他应当记为严重扣分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可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暂停其在中介超市的相关服务:

(一)资质(资格)被吊销、失效的;

(二)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或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三)存在其他应当暂停服务情形的。

暂停服务后,中介服务机构需重新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有效资质(资格)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可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予以清退:

(一)入驻后不符合入驻条件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清退行为的。

因出现上述第(三)、(四)项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介超市平台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数据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在中介超市从业务配合度、合同履行等方面对项目业主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对外公示。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业主存在无故不签订项目合同、随意增加项目内容或不支付服务费用等情形的,运营机构可在中介超市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涉及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咨询监督

第三十八条  诉求人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企通”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中介超市等平台进行咨询、投诉。咨询应自签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应自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且所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办理期限。

诉求人也可直接向交易地中介服务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投诉。

第三十九条  诉求人通过中介超市系统进行咨询、投诉的,根据诉求事项类型,按职责分工进行受理、转办。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诉求事项。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入驻过程及结果、选取过程及结果、服务过程及结果等诉求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诉求事项。

第四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开发运营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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