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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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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推进江西省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bzc@jiangxi.gov.cn。 2.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江西省政务服务办安全保障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编:3300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
附件:江西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江西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推进江西省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目录编制、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照,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颁发的、能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的凭证类文件。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签发归集、场景管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电子证照目录,是指包括证照名称、证照类型、证照颁发机构名称、证照持有主体类型、证照目录类别、证照底图等信息的目录数据。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电子证照管理部门,是指各级电子证照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电子证照数据汇聚与管理、电子证照系统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等工作。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是指依法签发电子证照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是指依据职能使用电子证照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遵循“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全省目录、统一软件系统、分级实施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凭证或者归档材料。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省政务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电子证照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汇聚共享应用,负责全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是电子证照签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的证照标准,开展本部门内电子证照共享与应用,梳理编制本部门电子证照目录,按职责归集电子证照数据,组织开展本部门电子证照应用、推广。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电子证照签发、归集、更新、应用和推广等工作,设区市政府确定的电子证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电子证照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签发和归集 第七条 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省市两级部署,包括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市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本省行政管辖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证照检索、文件下载、信息获取、信息验证及文件验证服务。市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按照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为本地区提供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依托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证照统一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签发。 第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将证照签发和更新信息及时告知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对本部门签发或变更的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编制电子证照目录,负责管理和发布本级电子证照目录,确保电子证照目录规范化管理、动态化更新。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对接”原则,做好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工作,并负责做好本部门有效期内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和电子数据证照化的全量归集,确保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发生变更的,增量电子证照制证签发、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由变更后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改造工作机制,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最新工程标准进行改造,确保证照数据和文件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实现全省电子证照互信互认。 第三章 应用和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政务服务办理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原则上,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获取的证照,不得要求持证主体提供实体证照或复印件。鼓励本地区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当由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签发部门或管理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予采用。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因业务需要需对批量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当向本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数据分析。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的使用模式分为: (一)依职能共享。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基于法定职责的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事项,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经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或管理部门授权后使用。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负责保障本部门用证信息安全,确保依职权合法合规查验用证。 (二)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证主体通过可信身份认证后,可授权或委托他人使用其持有的电子证照。具体方式包括:授权用证,即持证主体主动授权,使用部门获得查验或下载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委托用证,即持证主体委托他人在特定事项、特定时段代理使用。 (三)社会公示。对应当向社会公示的电子证照,公众可通过江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赣服通”“赣企通”移动端或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认定的其他平台查询依法公示的证照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对所签发的电子证照及其受理、审核、办理和签发等过程中的材料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不得将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持证主体、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和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电子证照缺失的,应当向本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提出,由该电子证照管理部门组织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及时核实、纠正或补发。若无法按时纠正或补发,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电子证照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由各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供电子证照验证服务,证明电子证照的有效性。 第四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电子证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电子证照日常运营管理及应用产生的费用,参照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按照《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3〕12号)有关规定报备后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电子证照管理部门、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及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签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做好备份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及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加强对证照数据共享接口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非授权访问、流量攻击等非法行为,保障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电子证照管理部门、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及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授权访问、信息审计跟踪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留存电子证照数据访问日志,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可通过本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获取所签发的电子证照被访问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电子证照数据共享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及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进行相应脱敏或加密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证照数据,应当按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方案,以确保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更新证照信息时,及时告知本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并共同采取应对措施,完成电子证照的签发、注销、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依职能制定电子证照签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违规签发、变更或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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